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泰兴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

 

第一 章总则

      第一条为提高泰兴市博物馆(以下简称“本馆”)学术水平,加强科研队伍建设,实行科研工作的民主管理、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,根据《博物馆条例》《博物馆管理办法》相关规定,特设立“泰兴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”。

      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本馆最高学术审议、评定、管理与咨询机构,由博物馆专家代表组成,在博物馆的领导下负责审议有关重大学术事项,提出工作建议。

      第三条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,弘扬学术道德,倡导学术自由,鼓励学术创新,促进学术发展,服务于博物馆发展战略。

第二章工作职责

      第四条审议博物馆业务发展规划,提出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。

      第五条审定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,评审本馆科研成果奖。

      第六条决定学术争议处理规则,指导、组织学术道德教育活动,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组织调查,评议、裁决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。

      第七条审核本馆职工申报职称的学术成果材料。

      第八条对科研奖励进行评审与认定,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管。

第三章组织形式

      第九条学术委员会由拥护党的领导,学术上具有一定造诣的科研人员(副高级职称以上)和富有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。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道德高尚、作风正派、办事公正、坚持原则、不徇私情,严格遵守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、政策和本馆有关规定。

      第十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,副主任委员2-3名,委员和顾问若干名,秘书1名。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和其他委员由馆长办公会研究确定,发文公布,并颁发聘书。外聘专家应占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的20%以上。

      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,可以连任。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充分考虑老、中、青结合和学科专业分布均衡。

      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本馆学术研究的实际需要,聘用若干名顾问。顾问的主要职责是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
      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,设在科研部。

      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再担任委员:

      (一)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;

      (二)退休或调离泰兴市博物馆的;

      (三)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;

      (四)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;

      (五)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。

第四章权利与义务

      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权利。

      (一)在学术委员会上有发言权、表决权、投票权;

      (二)对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;

      (三)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有复议权;

      (四)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、查阅有关档案资料的权力;

      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义务。

      (一)认真完成本馆有关科研管理及学术活动方面的任务;

      (二)努力推动本馆学术研究,积极参与馆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;

      (三)推荐中青年优秀人才;

      (四)负责组织审定本馆对外评聘专家事宜;

      (五)秉公办事,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保密;

      (六)接受学术申诉,并向馆长办公会提供处理意见。

第五章议事规程

      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。

      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,所作决议方能有效。

      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讨论议案,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,须有投票人数的半数通过方能有效。

      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两次全体会议,商讨、评议或决定有关科研业务工作。如有需要,也可随时召集举行。每次会议前,应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会议议程,并提前通知各委员作好讨论准备,以提高会议效率。

      第二十一条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方案,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,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交全体委员审议。

      第二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,如有人提出异议,需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,方可召集全体委员进行复议,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。

第六章纪律与监督

      第二十三条学术委员会主任因故缺席时,由主任指定一名委员主持会议。

      第二十四条委员因病、事假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,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。

      第二十五条委员若不遵守有关保密规定,情节严重时,由学术委员会提议,报请馆长办公会批准,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职务。

      第二十六条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,凡所审议的问题涉及到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,该委员须回避,不参加审议和表决。

第七章附则

      第二十七条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,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。

      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泰兴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
      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自2017年6月16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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